所在位置: 首页 > 警钟长鸣 > 正文

今年落马首“虎”被公诉,同一领域又现书记院长均被查“窝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1 10:56

这两天,高校反腐又有新动静。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被公诉。

就在一天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郭文君被查。

今年落马首“虎”被公诉

8月1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志刚于今年1月22日官宣被查,是今年落马的第一只“老虎”。同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于志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6月28日,中纪委通报于志刚被“双开”。通报称其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且其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此前的7月15日《检察日报》刊发消息,辽宁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志刚作出逮捕决定。

公开履历显示,于志刚,男,汉族,1973年5月生,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于志刚于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任刑法学讲师;200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5年,年仅32岁的于志刚,破格晋升教授。2012年5月,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2015年5月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18年3月起,担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2018年5月3日起,不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这所大学,原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均落马

8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郭文君被查。

公开履历显示,郭文君,男,回族,1964年4月出生,吉林通化人,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经委党委书记、主任;延边州工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等职,并在2011年到2016年间,担任“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延边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2016年9月,任吉林工商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郭文君不是吉林工商学院第一个被查的校领导。

2018年8月30日,吉林省监委通报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张国志被查,同年12月19日被开除公职。2019年6月2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贪污、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张国志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2020年6月28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吉林工商学院党委书记王延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王延吉曾任通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6年1月,王延吉任吉林工商学院党委书记,同年9月开始与郭文君共事。今年1月7日,王延吉被“双开”。

随着郭文君被查,吉林工商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均已落马。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北方工业大学。2020年10月13日,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丁辉被查;同年11月4日,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也官宣被查。前后不到一个月,校长、副校长双双落马。近日,沈志莉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民主党派人士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怎么处理?

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还有一个特殊情况。他并非中共党员,而是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其“落马”时也并非行政机关公务员,而是吉林工商学院(省属公办本科院校)副院长。这种情况在高校领导中并不鲜见。

为此,张国志接受调查的消息发布后,《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解读文章称,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民主党派人士“落马”,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一个印证。在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颁布施行之前,由于党纪只能处分中共党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想要查处与张国志类似身份的人员存在一定障碍。2018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及时填补了党规党纪和原先行政监察法之间的空白。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6类监察对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公务员”等均涵盖在内,在法律层面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同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张国志因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消息的同时,再度配发解读文章。《公办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称,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虽不是中共党员,但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文章表示,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一方面是我们党依法执政、通过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这些领域出了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畴,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