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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背后的全面从严治党故事:廉洁纪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9-03 08:32

廉洁纪律修订:条条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共27条,较2015年版新增2条,修改12条:一是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二是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一)这种“借钱”,伸手必被捉!

  《条例》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故事】本是企业的“帮扶人” 却让企业拿钱“帮扶”他

  经信委主任原本应是企业的“帮扶人”,但安徽省全椒县经信委原主任唐陈却本末倒置,让企业拿钱来“帮扶”他。唐陈以其弟弟名义入股滁州市某公司,急需200万元入股资金。当他得知本县的一家机械厂刚刚从银行贷款200万元后,便以资金周转为由,从该厂老板乐某手中借走此款。然而,解决了入股资金问题的唐陈并不着急归还这200万元,反而将这笔钱“放”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吃”起了3分的高利息,赚取利差。

  在连续5年赚了个盆满钵满之后,唐陈在离任之际,为了保住这条“财路”,并未将200万元资金抽出归还乐某,而是打起了单位公款的主意,玩起了资金“腾挪”。他授意一家塑料厂老板金某向经信委借款200万元,随后他再从金某手中“借”走这200万元,归还了乐某。在唐陈的安排下,经信委将该笔借款的月息定为1分,即使这样他仍不满足,又借机召开党组会将月息由1分降到了8厘。就这样,唐陈又“借”着金某的钱继续“吃”了一年的高利息。

  2018年5月,唐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这些“挣钱”方法要不得!

  《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故事】一手批扶持资金 一手购买原始股

  国家设置项目资金,本是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培养优势产业。而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却通过手中的公权力,打起了扶持资金的主意。广东省深圳市发改委的李镭,在负责高技术产业处项目审批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告知项目申报信息、协调项目申报,帮某医疗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扶持资金2000万元,并提出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的要求。最终,该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向李镭妻子出让1万股原始股,并签订代持协议。股票解禁后,李镭出售该股票获利122万元。

  自此之后,李镭形成了一套自己以权换钱的模式。此后,他分别帮助某环保公司、某科技公司向深圳市发改委能源处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及政府投资项目,分别获得资金2700多万元和7500多万元。事后,他从该环保公司收受干股50万股,从该科技公司以1.5元/股的价格购入50万股原始股,并以中间人名义代持。据核算,环保公司股票价值150万元,科技公司股票价值超过475万元。

  2018年8月,李镭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这样的“考察调研”不能有!

  《条例》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故事】一次出国考察 两份行程安排

  2017年6月5日至12日,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继茂带领本系统5人考察团,赴法国、德国开展业务考察和洽谈。出发前,经陈继茂同意,考察团制作了以参观旅游景点为主、附带部分考察项目的行程安排和不含旅游景点的出国考察行程安排,并将后一份行程安排报送给相关部门,通过了出国考察审批。整个行程中,考察团除小部分时间用于业务考察和洽谈外,大部分时间用于旅游观光,先后参观了德国罗马贝格广场、法国凯旋门等多个景点,并用公款支付景点门票等费用。此次出国费用每人4.9万元,共计24.5万元,由考察团成员在各自单位报销。

  此外,考察团在出发前,从出行团费中预先套出人民币4万元,并按陈继茂要求将其中部分钱款兑换成欧元,发给考察团成员使用,其中陈继茂领取了1200欧元。

  2018年5月,陈继茂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缴违纪款。该案涉及其他4人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单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