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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原副市长陈才杰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7-11-09 09:25

      2017年11月8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台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才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才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才杰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陈才杰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陈才杰利用担任台州市路桥区代区长、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提前获取有关项目土地收购补偿款及获取项目土地使用权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66.4887万元。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才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才杰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