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经中共台州市委批准,中共台州市纪委、台州市监委对温岭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宝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朱宝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消费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朱宝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且在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台州市委批准,中共台州市纪委、台州市监委决定给予朱宝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朱宝卿违纪所得;将朱宝卿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涉嫌犯罪所得随案移送。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朱宝卿在任温岭市新河镇党委书记期间,在新河镇城市综合体及锦山小区项目工程中,擅自同意提高填土工程单价,虚增工程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24224元。
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朱宝卿利用担任温岭市新河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企业用地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现金23.6万元、美元2000元和价值2.87万元的财物。
被告人朱宝卿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退缴了受贿的赃款259279元(其中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3279元)及赃物。
9月30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温岭市政协原副主席朱宝卿滥用职权罪、受贿案,认定朱宝卿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财物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查调查期间,朱宝卿在本人撰写的忏悔录中反思,其放松了学习,党性不纯、知行不一、自律不强、交友不慎,把个人利益置于群众利益之上,贪图安逸,追求物质享受,与一些企业老板接触时没能守住廉洁底线,严重违法乱纪,辜负了组织教育培养,给党抹黑,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给家人带来了伤害。朱宝卿表示真心真诚接受组织处理和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