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廉政课堂 > 正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三个突出和十项纪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3-28 15:27

最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印发,明确了新时代选人用人的基本规范。

突出了三个新标准

1、突出政治标准。选拔任用干部,首先要看干部政治上清醒不清醒、坚定不坚定。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人选的标准条件上强化和明确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在考察识别上突出政治素质,在审核把关上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作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第一种情形,扎紧织密严把人选政治关的制度笼子,进一步形成选人用人的鲜明导向。

2、更强调廉洁自律情况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更加强调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比如,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严把“廉洁关”等。这次《条例》增加了“凡提四必”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对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等。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还要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

3、更关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专门针对干部人事档案作出了一系列细致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包括“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等存疑尚未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必须遵守十项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