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德国在公共投资领域强化监管,严格项目运作公开透明,完善各项责任追究制度,有力地遏制了公共投资领域腐败行为。其典型经验如下:
1、实施立体的决策监督。 德国实行三级监督机制确保公共投资项目决策的公正性和正确性。一是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联邦建设部专门设立了由国务秘书直接领导的内部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部门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和应聘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自由职业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处的主要职责是内部检查和预防腐败。二是审计监督。德国审计署不受政府和任何部门的制约,有权审查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法律性和经济性,对决策者的腐败行为形成制约。三是通过议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了有效的预防腐败的监督机制。
2、设立专门机构对项目运作全过程严格监管。 在德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立项由财政部和交通、建筑和房屋部共同审查。德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极具权威性、强制性和科学性。德国在交通、建筑和房屋部设有“建设投资管理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他们与项目使用部门协调,共同做出项目预算并参与从项目立项、预算确定投资拨款、投资预算调整直到投资后评估的全过程,对未达到要求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3、公开透明操作项目招投标。 德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联邦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于500万欧元工程或20万欧元的设计和采购项目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公开招标,500万欧元至200万欧元的项目必须在联邦范围内招标。公共投资项目招投标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选择承包商,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有效地遏制招投标腐败行为发生。
4、立法完善公共投资腐败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德国根据《联邦建筑法》、《联邦承发包法》、《联邦合同法》、《联邦招投标法》、《联邦处罚法》、《惩戒法》等法律规定,对政府公共投资领域的腐败行为,各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备。德国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责任追究贯彻“三个并重”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法律明确规定,在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建设中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轻微者可采取警告、降职和开除等纪律处分,重者可判1天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二是对受贿者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不仅严惩受贿者,也严惩行贿者。三是对违法企业和违法中介处罚并重。企业或中介组织只要违反法律,除追究法人代表责任外,还给予限期停业整顿、罚款或终身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
日本
日本非常重视公共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通过立法监管和完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评价制度,严格投资责任追究,有效治理了公共投资腐败行为,经验如下:
1、立法规范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管。为保证政府公共投资项目招标和签程及内容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彻底铲除不正当行为,确保工程的合理实施,日本从2001年开始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和签约合理化促进法”。法律要求项目主管单位和参加投标的企业要将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和签约过程的有关事项对外公布。立法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工程监督体制,以及对工程进度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办法,这些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发生。
2、建立及完善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评价制度。 日本政府公共投资项目从1998年起建立评价制度,统一采用“费用对效果分析”的方法,对新建项目进行评价,对在建项目进行再评价。政府还把公共投资项目评价的实施计划、评价要领等相关事项以及评价结果在新编计划中的反映状况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发表白皮书和互联网的形式对外公布,并在网上开辟专栏,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公共投资项目评价制度和提高行政透明度。
3、严厉追究公共投资领域腐败行为责任。日本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任何阶段发生过失或失误,决策和执行当事人要因失言、失职、腐败、违法、渎职等行为承担经济、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纪律追究。为避免项目建设的腐败行为,日本法律特别禁止政党、政府公职人员,包括政治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或退休官僚为企业谋取好处,如收受企业给予的各种好处即为犯罪,需承担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由法院或债权人决定,要以个人资产对政府或社会损失作出赔偿,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要判死刑。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纪律规定的腐败行为人,日本政府通过人事手段予以开除、暂时停职、降低工资和警告等惩戒。以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体系,有力地威慑了公共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中的腐败行为发生。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注重从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治理公共投资腐败,所取得的成效非常良好,其典型的经验和措施如下:
1、公共投资信息及决策执行公开透明。澳大利亚政府1982年颁布实施《信息自由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和在澳居住的外国人对政府有关事务的知情权。公共投资作为政府政务信息的重要内容,其相关信息及决策执行在从联邦政府到地方政府都贯穿了公开、透明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均有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以保证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公开、透明。
2、公共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 澳大利亚政府对决定执行的公共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招标信息在各大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招标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公众可随时登陆政府招标局网页,详细了解每个项目的招标结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通过信息发布、在网站公示等方式增强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3、强化对公共投资的专门监督。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以下三方面强化对公共投资的专门监督:一是建立有效的廉洁审查员和独立审核员制度。对于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实行廉洁审查员和独立审核员制度,由政府委派的廉洁审查员负责监督和审查项目招投标过程,由独立审核员跟踪审核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二是对重大公共项目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共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4、重视对公务员的廉洁教育管理和法律监督。 澳大利亚政府重视廉政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针对性地对各级别公务员进行系统廉政教育,《公务员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不得滥用公务员的职务、权力或权威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等。在监督对象上,重视对高级公务员的管理监督,防微杜渐等。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注意发挥法律服务对预防和遏制腐败的积极作用。
5、构建完善的公共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澳大利亚政府投资公共项目管理强调决策和执行的责任与透明,涉及的政府部门、官员和相关代理机构要对所有公共项目资金支出的计划、行为和结果负责。项目在哪个环节上出现问题,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并进行问责。对因腐败、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行为引起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投资损失等问题,有关部门都可依《l982年信息自由法》、《l997年财政管理和责任法》、《1997年总稽核法》、《1999年公共服务法》以及有些大型工程项目的预算单独立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党风廉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