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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腐败趋势及借鉴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05 08:57

 (一)世界反腐败主要趋势

   世界各国在加强司法和行政部门反腐职能的同时,借助媒体监督、民众举报、签订反腐公约等多种方式,加大反腐斗争力度,惩处高层腐败。如越南在反腐工作中重视发动人民群众的作用,对案件的突破起到重要作用。西欧国家的新闻媒体对官员腐败丑闻的追踪、揭露起到了廉政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国反腐的力度加大使得越来越多的高官纷纷落马。如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因涉嫌受贿、贪污腐败被弹劾、起诉并被罢免。赞比亚前总统奇卢巴因被指控犯有“窃取国家资源罪”被警方逮捕。以色列总理沙龙因涉嫌腐败面临被起诉的窘境。涉嫌腐败导致韩民选总统卢武铉被弹劾。

   尽管各国社会制度、国情不尽相同,但在反腐败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趋势愈来愈强。近年来,各国的高官携资金外逃、进行国际“洗钱”或跨境转移资金的现象越来越多,给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腐败日益成为一种国际公害,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打击腐败必须积极开展跨国合作,调动各国的制度资源和国际社会的力量。各国要求国际社会建立多边反腐合作机制的呼声日益强烈,各种区域性的反腐合作机制也纷纷建立和加强。

   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反腐斗争中影响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突出。国际组织特别是以“透明国际”、世界经济论坛和商业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并试图通过各种腐败评价指标对腐败进行有效分析和把握,其影响力日益扩大。力促各国政府和世界经济界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勒索和贿赂行为。一些国际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国际反腐斗争。世界银行于1997年发表了《帮助各国与腐败作斗争》的政策声明,并制定了一项全面的计划,其中包括有力的监控措施,以防人们为得到世行资助的项目而行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机构也都效仿了世行的做法,对它们资助的项目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控措施。

  开展声势浩大的反腐败运动。许多国家为打击腐败行为曾集中力量和时间开展了大规模反腐败运动。1992年意大利开展了“清廉运动”。这场反腐大扫荡牵涉了4名前总理,10多名前政府部长和近1/3的参众两院议员,导致了3名部长辞职,5个执政党和1个在野党的总书记下台,三级议会和政府中4000余人被指控贪污,许多著名大公司企业也受到调查。1993年春,韩国通过新闻曝光、群众举报、财政审计、官员财产登记、存款实名、清查财产等一系列手段,掀起韩国有史以来最大的反腐败运动。在这场斗争中,上至总理、内阁部长、将军、国会议员,下至一般官员,有1800多人或被解职或被判刑。另外,巴基斯坦、波兰、保加利亚等国家都开展过反腐败运动。

  国际间反腐败协作不断加强。为了对付和治理贪污腐败的“世界瘟疫”,许多国家要求联手合作,共同探讨医治腐败的良方。目前,国际性的反腐败协作活动主要有:一是联合国各会员国讨论国际性反腐败问题。二是国际司法组织联合行动对付腐败犯罪。三是各国政府间组织反贪污反腐败策略研究。此外,还有国际经济组织也向腐败采取行动;各地区洲际组织也积极开展反腐败合作;非政府反腐败组织的活动也非常活跃。目前各国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合作,开展国际联合行动,是反腐败斗争发展的新趋势。

  (二)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做法

   1、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

  为震慑和惩治腐败,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条例。如美国早在1921年就出台了《预算和会计法》、《政府行为道德法》,以此来规范经济活动和政府行为;1978年又颁布《监察长法》,并通过《独立检察官法》,将任命独立检察官的做法制度化、程序化。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的职能做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强化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其执法的权威性。对付贪污者,新加坡法律规定,除了要没收其所贪污的钱财,还要给予数倍、数十倍的罚款,并责令贪污者的上司与其一起接受处罚。法国的《资产透明法》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后短期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的清单,政府每3年对这些政府官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评估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韩国2002年制定了《反腐败法》,并实行“内部举报”制度,严格保证腐败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自身利益安全。越南还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申诉控告法》,规定人民群众有权向有关党政部门、群众组织控告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中国香港法律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员必须出席立法会议接受质询,廉正公署内部成立4大委员会负责监察,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接纳市民投诉。同时,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规范及举措。其主要包括:实行透明政治;新闻监督;建立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度;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司法监督;议会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公众监督以及对官员的选任和管理等。

  各国经过长期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在反腐败法律和制度方面有很大发展,有关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及制度规范的特点:一是比较周全、缜密、具体,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定清楚,对某一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一目了然,法律的可操作性很强。二是认定有罪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凡是口头同意、企图获取利益而未实施的行为,仍认定有罪,这对隐形犯罪和预谋犯罪都有极大威慑。三是专门的防止腐败法律和制度规范越来越多,专门法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腐败行为。

   2、健全反腐败组织机构

  世界各国为了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蔓延,均设立了专门反腐败组织及机构,其主要有:司法检察机构:许多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公诉的职权。立法机关:西方国家依照“分权”的原则设立的议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监察机关:包括议会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专门的反腐败组织: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成果显赫。反腐败协调组织:有的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或作为反腐败咨询机构。

  例如美国除了有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综合性反贪机构外,还在一些专业部门中设立了负责特定领域的廉政机构:如设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公署,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直接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在联邦行政机关内部强化防贪肃贪;在司法机构中设置独立检察官,独立检察官由司法部长提名产生,负责大案要案。为保证独立检察官调查时的公正性,他们通常都不是现任政府官员。法国在1992年设立了中央预防贪污局,其主要职责是侦破和预防公职人员和普通人贪污受贿、盗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既是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构,直属总理办公室,权限很大,信息灵通。韩国设立了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根据《反腐败法》负责反腐工作,其职能包括:接受关于公务员腐败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并给予奖励;研究制定防止腐败行为的政策方案;完善反腐败制度并检查评估履行情况;进行反腐败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等。俄罗斯设立了总统直属的反腐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腐败现象的根源,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制定有效的对策。中国香港廉署设置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分别执行查、防、教任务。近年来的民意调查显示,香港廉署的工作得到了市民的广泛信任,超过99%的市民支持廉署的工作。

  由此可见,国外的监督监察机构和反腐败组织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体系。立法、行政、司法大机关都有独立的监督权和办案权,实行互相监督、协作办案。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是对常规监督监察制度的补充,是当代反腐败斗争的产物,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角,其特点是任务专一,力量集中,手段强硬,成效显著。

   3、加强政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和纪检监察制度

  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执政党掌控着巨大的行政资源和权力,因而大多数国家的主要政党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纪律监察制度,监督、检查、惩处违纪党员。老挝人民革命党制定了《省委书记、省长工作准则》和《党员干部行为准则》,明确规定接受100美元以上馈赠必须上报。越共颁布了《党员19条不准》,同时在反腐措施上加大对腐败党员的惩处,2003年以彻查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五甘”案为契机,严厉查处了涉案的两名中央委员以及一大批涉案的各级干部,2004年又对4名中央委员进行党内纪律处分。保加利亚社会党章程明确指出,全党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检查党员、党的机构和组织遵守党章及规则的情况,追究违纪者的责任;研究和解决有关申诉、党内争议及党风问题;对党的预算执行情况、经济活动和财产管理进行内部财务监督。

  (三)国外反腐败成功经验

  1、发达国家成功经验

   发达国家并非始终像现在这样腐败程度较低。以美国为例:美国从建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腐败程度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和由高到低的演变过程。其腐败程度的逐步降低,主要得益于持续的政府改革运动,它由推动政府改革的社会运动和政府相应的改革努力共同构成。在美国腐败程度降低的过程中,有几次大的政府改革运动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第—次是土地改革运动?美国建国后,联邦政府拥有2亿多英亩的西部国有土地,政府的上地政策便利了土地投机商和大公司购买土地,他们廉价从政府手中买进土地。高价卖出,普通移民深受其害。西部移民从18世纪后期就开始为争取无偿获得土地而展开斗争。1860年,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宅地法,1862年该法案经林肯总统签署生效。该法案确立了无偿分配西部国有土地的原则,有2亿多英亩土地分配给了农户。第二次是文官制度改革运动。文官制度改革运动的发轫是1865年、1883年参众两院通过了由民主党参议员乔冶•亨特•彭德尔顿提出的《文官制度法》(即《彭德尔顿法》)并由总统签署生效、文官制度改革运动对于防止由政党分脏制带来的各种腐败现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次是进步主义运动:它始于1890年,进步主义运动针对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和政治问题,如贫困问题、腐败问题等,知识分子.新闻界和作家群体是进步主义运动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出版报刊杂志,揭露社会的阴暗面和腐败丑闻,引起公众对有关问题的广泛关注。各种民间性改革团体大量涌现,进步主义运动成为一场全社会的改革运动。1900年以来,进步主义由社会运动发展为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消除政府腐败,改善政府管理,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成为这场改革运动的主要目标之一。改革的内容包括:创造了两种新的城市管理体制即市政委员会制和市政经理制,打破了地方党魁对城市的控制权;提高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高度重视改进政府工作效率:制定反腐败立法,加强对政治性捐款和院外活动的管理,限制大公司的政治影响;实行参议员民选,党内直接预选,公民创制权,妇女投票权,公开表决和公民罢免权等,这些政治改革对于改善政府管理和推动美国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于降低腐败程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四次是政府道德革新运动。20世纪60年代以来,揭发政治丑闻的调查性新闻报道一浪高过一浪,并在对水门事件的新闻报道中达到了高潮。这些揭丑性新闻报道,引起了公众对政治家道德品质的广泛关注,并迫使政府采取相应行动。提高公职人员道德水准成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反腐败立法浪潮的一个主要内容。旨在革新政府道德的反腐败立法在民主党的卡特总统任期内达到了高潮。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的反腐败立法包括:1970年通过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1977年的《对外贿赂行为法》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监察长法》和《政府道德法》。具体措施包括:确立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设立直属于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调查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实行财产审报制度;扩大联邦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上的管辖权和加大处罚力度;确立文管行为准则,大幅度扩大平等竞争政府文官职位的数量;在行政机关建立监察长制度等。这场政府道德革新运动—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它对于降低美国政治腐败的程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目前美国腐败的程度是比较低的。但若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美国政治腐败的程度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属于中等水平,它和日本、法国同处于一个层次,与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要好一些,但比北欧国家以及英国、德国等部分西欧国家要严重得多。就目前美国政治腐败主要领域而言,民选和政府任命的政治家中的腐败现象比文官中的腐败现象更严重,州和地方政府的腐败比联邦政府要严重,政治竞选捐款和院外游说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尤为严重。美国的民主政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金钱政治,工商业和金融业巨头在政治过程中的影响力远远高于其他任何社会集团。从美国的反腐败经历过程中可以清楚看到,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反腐败斗争的成功需要公民社会和私人部门持续向政府施加压力,推动政府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治和行政管理制度,只有这样腐败的程度才能逐步降下来。

   2、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成功经验

   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起飞和现代化加速进行时期,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方面的成功事例也很多,主要包括新加坡、博茨瓦纳和我国香港地区。以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成功为范例:新加坡在殖民时期特别是“二战”后到1959年人民行动党执政前,腐败曾是该国人民习以为常的一种生活方式。1959年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决心清除腐败现象,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为此,他们主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寓廉政要求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中,建立和逐步完善现代公务员制度,并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减少腐败动机;厉行法治,依法行政,建立起高效运转的行政管理体制,尽量减少腐败的机会;建立精干的、高效能的反腐败机构,严厉调查和惩处公务员中的腐败分子,增加从事腐败行为的成本。这些方面的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做到了使公职人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新加坡如今被公认为亚洲的“清廉先生”,该国的经济发展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我国香港地区在30世纪50和60年代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有组织的腐败(主要集中在警察系统中)也变得十分猖獗,警察和黑社会的勾结成为香港的一大公害。腐败的恶性发展在70年代初终于引起公众的大规模抗议,从而迫使港英当局下决心粉碎有组织的腐败问题。1974年,港英当局成立了直属于总督的廉政公署,并从整肃警队中的有组织腐败犯罪开始重拳打击腐败分子,香港廉政公署采取了“三管齐下”的反腐败策略:一是赋予反腐败机构很大的独立调查权,高效率地调查和起诉腐败分子;二是成立防止贪污处,致力于消除政府部门和私营机构中存在的可能导致腐败的漏洞;三是加强对公众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贪污的祸害并争取他们对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支持。经过20年不懈的努力,香港的廉洁程度从90年代至今一直保持比较良好的记录。在有组织的腐败得到有效的遏止的同时,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香港的经济继续保持了高速增长的势头。我国香港地区所创造的教育、惩治、预防“三管齐下”反腐败的策略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以及一些非洲国家也纷纷采取这一策略并获得了成功。

  三、对我国反腐败问题的探讨

   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除腐败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企望在较短的时间内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是不现实的。我们既要看到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又要树立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的决心。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方面一切有益的成果,这其中包括国外反腐败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在深入研究国外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世界各国或地区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使我国的反腐败事业事半功倍,少走弯路。比如,我国在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过程中,应当从透明国际提出的“国家廉政体系”概念中汲取营养,从它所提供的政策工具箱中选择那些可以为我所用的政策工具,不断完善我国的廉政规则、程序和技术手段,使我国的廉政制度支柱真正运转起来并发挥有效作用。再比如,在改善制度反腐、技术反腐和教育反腐效果方面,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此外,促进反腐败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国际共识,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建立双边或多边引渡机制、反洗钱机制和有关国际公约方面的倡议或做法就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事实上,我国也积极参与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研究和学习借鉴国外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对于我国的反腐败事业将会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

  根据我国国情,积极推进治理结构变革,加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为主体的多中心的、自主的、分工合作的新型治理结构,是从根本上优化反腐败的宏观制度环境的重要措施。还应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来遏止腐败,一要推进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利率自由化,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金融证券保险业引入竞争机制,土地交易市场化等;进一步加快外贸自由化步伐,降低名义关税税率,减少乃至取消出口配额指标,增加经贸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等;消除那些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发挥的因素,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不同类型企业竞争等;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二要加速民营化进程:实施民营化战略是反腐败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继续实行“抓大放小”战略,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和改制;大力鼓励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在公共服务供应上实行功能让渡和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三要推动分权化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在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之间进行适当分工;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之间进行适当分工。四要拓展社会自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民间经济组织在行业自我管理中的作用;努力开展城乡社区居民自治;支持和鼓励专业性学会、协会等民间社团在繁荣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中的作用。五要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合作网络;采用平等协商、双向互动、共同参与的决策方式;依靠契约保障合作参与各方的正当权益。其次,以善治为目标推进政府改革与创新,完善防治腐败的制度安排。从管理不善走向善治,最主要的是要进行政府改革与创新。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要改变那些易于诱发腐败的制度安排,着力解决激励机制扭曲、机会结构畸形和约束机制乏力等制度性缺陷问题。具体说来,我国反腐败制度创新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速制度创新

  首先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转变,是减少政府寻租行为的根本措施。明确政府的职能范围,使政府的经济职能从微观调控向宏观调控转变,调控手段相应发生变化,才能堵塞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渠道,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其次是以制度创新为思路,发挥已有制度的监督约束作用,同时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出台,加大腐败的打击力度。

  1、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完善已有的监督体制,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提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及独立性,建立和健全反腐败的法律和法规,使政府官员不敢贸然采取腐败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举报系统,引入民主监督机制,尽早出台新闻法和相关法律。改善行政监督,借鉴香港的廉政公署制度和西方的其他监督制度,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以《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为契机,特别是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离任后责任追查制度等的建立,继续完善和落实党内监督。同时要提高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同时发挥政协监督、社团组织监督和公民个人监督等其他形式的作用。

  2、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建立完善的公职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公务员的薪金和社会地位,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廉洁自律。要建立起关于公务员从甄选、任用、辞退等的一系列制度:考试制;回避制;功绩制;保障制;禁止兼职、经商和受赠制,使之适应现代化管理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提高政府官员的工资收入使之达到中偏上水平,同时整顿工资收入,并将工资外的补贴、福利纳入工资内,并使实物福利货币化;清理预算外资金,杜绝以集体创收为旗号的“三乱”腐败;完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并规定因腐败受到追究的官员养老保险金将被全部取消。加强行政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的道德自律性,树立良好的公务员素质与品德,提高他们自身防腐、反腐的内在激励。

  3、加快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如通过建立权力分解制度,强化权力活动的动态约束机制。对权力结构的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把一个部门、一个岗位、单个人负责多项职能改为负责一项职能,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建立岗位交流制度,扩大交流的范围,有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流;建立财产申报和离任审计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内部处于特殊工作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和任职期间公榜申报自己的财产,离任后也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家庭财产进行严格审计,其结果要予以公告;建立责任制度,将激励机制引入廉政法律监督体系,把权、责、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加强管理、监督和控制,以制约滥用权力等渎职行为,使权力运行纳入正常轨道。

  4、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大官员腐败的综合成本,减少其腐败的动机。根据部分经济学者的研究,在其他条件相似的前提下,腐败的综合成本越高(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被发现和惩治的概率越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小。而继续保持打击腐败的高调姿态,就能提高官员的腐败成本和被发现的可能性,从而纠正官员的腐败预期,有力地减小腐败发生的频率。

  (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借鉴中外各国治理腐败的经验,在经济领域遏制腐败的根本和长远之计,就是要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使市场成为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方式。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堵塞经济体制中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根据经济学理论,在竞争性市场体系中,通过时间的调节和寻租者相互间的竞争,所有的经济租金势必减少或者消灭。市场正常规则的建立与运行,会大大减少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因此,市场的竞争性有助于保证经济发展的纯洁性,从而减少政府干预诱发腐败的可能。

  在经济领域,要通过制度创新,构筑起防范寻租腐败的制度体系。在加快各种遏制腐败的制度、体制、机制建立的同时,保证现有和新建制度的正常、有效运行。因为每项制度都可能存在缺陷,也即存在诱发腐败的可能性,因此在制定政策、制度的同时,又要考虑在实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漏洞或可能被钻的空子,根据新的动向补充设计防腐、反腐的措施和对策。 主要制度有:

  1、反垄断制度: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之一,是通过政策与法律为竞争制定规则,为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反垄断是政府对市场竞争不完全的一种干预,它是通过建立一套法律规范,限制企业垄断市场的行为,禁止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形成垄断有诸多原因,包括商品差异、成本优势、规模经济等,而最重要的原因是制度上的障碍,即从制度上限制其他厂商和资源要素自由进出某些地区和某些行业市场。取消经济特权与优惠政策,允许其他地区和企业参与公平竞争,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治本之举。打破地区与行业垄断,实行平等竞争,既可以促进租金消散,又会大幅度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2、租金消散机制:拍卖机制:以拍卖的形式将寻租过程公开化、竞争化,并将政府管制所创的租金收归国库。如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出租车执照、进出口许可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项目定点生产厂资格、国有地产的占用权和紧俏物资,等等。招投标机制:以招标投标的方式承包政府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杜绝贿赂、回扣等寻租活动。无论是转型时期对改革特许权(试点)的分配和国有企业产权的重组,还是改革完成后对国有产权的交易,都必须公开化、市场化,逐步放弃行政审批方式,取消政府官员对产权交易的定价权。建立健全要素市场与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以实现政经彻底脱钩。

  (三)加强公民社会的参政和监督作用,大力提倡新闻自由

  公民社会和媒体在制止公共生活中的欺诈和腐败现象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这一点已经取得国际腐败专家的一致共识。据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在中国公民社会的雏形已经出现,但是还远远未来成形。因此,应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加快培育非政府组织,壮大公民力量,增强与政府对话和谈判的能力,使公民社会和媒体成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如在重大决策之前举行听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质询等制度,就能有效地发挥公民社会的参政和监督作用。

  公众参与的过程是在政策问题上建立共识的过程,同时也是获得公众理解、支持与合作的过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赖于公众的政治参与。因此,政府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制度化参与渠道。一是为公民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充分的利益表达渠道;二是党和政府在制订路线方针政策时要做好各方面利益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工作,要求社会政策尽可能照顾到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特别是要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三是政策制订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吸纳公众参与。四是政治录用过程中也要不断增加公众的发言权。五是建立和完善民意反馈机制,这也是实现善治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民意反馈机制要独立于政策执行系统才能作到真实有效。

  提倡新闻自由,加强大众传媒及舆论监督。媒体抑制腐败的方式有许多种,如揭露腐败官员和公职人员、推动官方机构进行调查、提高国家反腐败的功效和合法性、在社会上形成唾弃“肮脏政府”的公众舆论、督促改革产生腐败的法律和规定、促使有关机构的迅速回应等。因此,发挥媒体的作用对于遏制腐败大有裨益。同时新闻内参作为党和政府的“眼睛”,在了解民间疾苦、反映百姓呼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新闻媒体发挥上述作用,这些新闻机构的地方派驻机构应当定期实行人员轮换并在财务物资上完全自给,以避免成为为地方政府歌功颂德的工具。

  加强媒体作用的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强对于调查腐败现象的记者的保护,以免在报道腐败现象之后遭到骚扰、报复;确实保障信息畅通,通过立法规定处理获取信息要求的时间期限、能够公开的信息种类等。同时要加强媒体的责任性和自我约束规则,对新闻工作者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

  (四)加强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力促廉洁自律

  随着制度经济学的广泛流行,在腐败的研究领域,除了从常规的正式制度方面进行分析之外,利用非正式制度分析我国腐败猖獗现状的研究成果也已经出现,引起学者兴趣的主要研究范式是“软政权”、“非正式约束”(潜规则)等。从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非正式制度特别是思想文化领域长期存在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可能是造成腐败现象绵延不绝的长远而深刻的原因。

  因此,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肃清行政管理队伍中的剥削阶级意识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逐步改变政府部门存在的处事中庸、专制主义、反对竞争、群体意识(本位主义)和人情行政等非正式制度,提高自身肌体的抗腐蚀能力,加强道德自律,形成对于腐败的内部约束;对于廉洁官员进行奖励,巩固其保持清廉的内在动力;要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全社会上形成厌恶腐败、提倡廉洁的氛围。

  现阶段,要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廉洁自律,必须加强公职人员的政治和思想道德教育。要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融入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培训等各个环节,坚持自律与他律、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筑牢反腐倡廉工作的思想根基。要面向全党全社会,扩大反腐倡廉教育的覆盖面,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反腐败的信心。要倡导廉政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五)加强国际反腐合作,力推治理腐败进程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腐败对一国经济发展和政治合法性的危害超越了现有的国界,影响着世界的和平与繁荣。我们必须转变“各自清扫门前雪”的旧观念,树立反腐败全球合作的新观念,国际反腐败合作不仅是符合世界各国的整体利益,而且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所必需的战略。

  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有关贪污腐败的界定上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有效性。我国与世界各国法律在对贪污腐败问题上都有明文规定,但是有所差别。一是对实施腐败行为的主体有差别。其共同点是均将本国公务人员规定为腐败的主体,同时也将行贿人纳入腐败的主体。但是,在我们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私营部门、跨国公司的雇员、外国公务员作为腐败行为的主体。二是在所规定用来进行行贿的内容有差别。各国法律共同点是视金钱和物品为行贿物。但是,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金钱和物品之外的非物质利益如提供职位、关照、免受纪律处分等也是行贿的证据。我国现行法律是根据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制定的,但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日渐加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对贪污腐败问题的这种规定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着我国参与全球反腐败的合作。因此,我们必须针对全球化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新趋势,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以期提高反腐败的有效性。

  加强国际合作,共享反腐经验、机制等,加强腐败问题的研究,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为国际范围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平台。从中国目前情况看,在国际范围加强反腐败的合作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继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开展“中国廉政建设”项目之后,又于2003年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国际公约。当前,我国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应着力打击携巨款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并强化对在国外存有巨款的国家高层腐败分子的侦破和惩处。

  总之,我国政治腐败的程度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波浪式发展过程,并且在某些方面还呈现出发展蔓延的势头。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体制改革发展不均衡,在有些方面旧的体制尚未受到触动,渐进式的改革使得新旧体制长期并存,以及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制度建设落后于宏观水平上的体制改革等,凡此种种都为腐败行为创造出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风险很小的扭曲的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来。积极推进治理结构变革、优化反腐败的宏观制度结构,以善治为目标推进政府改革与创新、完善具体的制度安排,将会对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中国目前正在沿着这一方向前进,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来,作为反腐败治本措施的许多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措施陆续出台并且初见成效。此外,随着中国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通过借鉴国外反腐败成功的经验,加强同透明国际组织的联系,通过 “腐败排行榜”和“行贿排行榜”,结合外力推进腐败治理,也必将大力推进治理腐败的进程。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水平和全民素质的提高,随着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加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我国社会转型过程的基本完成,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那些腐败现象必然会逐步减少,并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到2010年腐败现象得到明显遏制的目标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