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提出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腐败现象的本质特征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个人利益”,因此,共产党从其诞生之时就不容许丝毫腐败现象存在。
中共一大《纲领》和二大、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中共党员“不得为任何资产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以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针对国共合作后党内出现腐化分子,使党“不但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向全党发出《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洗刷”腐化分子出党。1932年至1934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就曾开展过一场严厉的反腐败斗争。1931年11月,苏区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作出的《关于党的建设问题决议案》中,第七条专门讲了“严紧党的纪律,反对官僚腐化现象”问题,并提出要“加紧反对官僚腐化贪污等现象”。1932年3月1日,“中央工农政府第八次常会,毛泽民报告巡查江西省财政工作经过后,决议:……惩办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中央颁发布告,号召群众监督各地政府经济,并驱逐贪污分子”;随后,一场群众性的反贪污浪费运动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开展起来。在这场运动中,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曾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以适应不断深入的反贪污浪费斗争,统一惩治标准。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同时,还规定了挪用公款以贪污论罪的条款。
对于新中国成立后是否会产生腐败现象,中国共产党是有充分认识和准备的。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与黄炎培讨论如何摆脱“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要求全党学习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告诫全党不要重蹈李自成胜利后骄傲腐化、功败垂成的覆辙。全国解放前夕,刘少奇又指出共产党执政后可能面临的腐败变质问题,他说,“得了天下,要能守住,不容易。很多人担心,我们未得天下时艰苦奋斗,得天下后可能同国民党一样腐化。他们这种担心有点道理。在中国这个落后的农业国家,一个村长,一个县委书记,可以称王称霸。胜利后,一定会有些人腐化,官僚化。”1949年3月,在迎接新中国成立的中共七届二次全会上,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对面临的形势做了十分清醒的估计。他说:“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这种高屋建瓴的远见卓识,为共产党执政后防止和反对腐败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