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浙教纪[2013]1号
关于2012年我省教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各高等学校纪委,各市教育局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现将2012年我省教育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望各单位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认真开展以案说纪、以案释法,引以为鉴,切实增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意识。
一、杭州科技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原副院长张雅仙贪污案
张雅仙,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杭州科技职业学院(杭州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正处级调研员。
2004年至2005年,张雅仙利用其分管自考助学、合作办学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与杭州某教育服务公司合作开办高级物流管理员培训班的过程中。采用不签订合作办班协议、培训费收入不入杭州电大账户的方式,隐匿并侵吞本应上交给杭州电大的合作办学收入人民币10万余元;2005年至2007年,张雅仙伙同他人,在与杭州市萧山区某业余学校合作办学过程中,采用瞒报学费总收入、虚列教师讲课酬金的方式,多次将杭州电大的合作办学利润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截留并侵吞;2006年初,张雅仙伙同他人,利用自考助学项目合作方选定、培训项目管理的职务便利,将杭州电大继续教育学院自考招生工作委托给杭州市江干区某培训中心,在未实际出资参与该招生项目经营的情况下,以股份分红的名义,分得人民币60余万元。2012年2月29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张雅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简州学院职工刘娣贪污案
刘娣,1968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原系街州学院后勤处电控室收费岗位的操作、收费员。
2011年1月至10月期间,刘娣利用其负责学生宿舍的停、送电和收取电费的职务之便,违反不得收取现金的规定,在学生购电时多次直接向学生收取现金、输送电量、违规截留“购电款”后,通过对“智能用电管理系统”的操作篡改用电记录,以“退电”的方式虚增非学生用房(学院承担电费)的用电量以及电控系统控制模块的耗电量,掩盖其向现金购电学生的送电量,侵吞“购电款”共计160851元。2012年3月13日,衡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以刘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浙江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采购部原主任陈某受贿案
陈某,1979年12月出生,原系浙江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采购部主任。
2008年至2011年2月,陈某在担任学校采购中心采购员、后勤集团采购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三次收受金华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12年7月17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四、浙江商业技师学院原院长邻士君受贿、挪用公款案
邹士君,1952年9月出生,原系浙江宁波商业技工学校校长、浙江商业技师学院院长。
1999年至2008年期间,邹士君利用担任浙江宁波商业技工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学校教学楼、行政楼、技训楼工程管理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建商陈某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2007年至2008年期间,乌卜士君利用担任浙江宁波商业技工学校校长、浙江商业技师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学校宿舍楼工程管理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工程承建商王某贿赂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08年至2010年期间,邹士君利用职务便利,在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12年5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邹士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
有期徒刑十年。
五、嘉兴市教育发展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曹建华贪污、受贿案
曹建华,1962年10月出生,原系嘉兴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嘉兴市高中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04年至2011年,曹建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他人缴纳给嘉兴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废弃油脂回收管理费、高中园区食堂残菜剩饭清理包干费,共计8万元;2005年至2012年,曹建华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或收受嘉兴市高中园区食堂承包人景某等9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4.46万元。 2012年11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曹建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六、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多人腐败案
2012年,台州市路桥区教育局有7人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局长、党委委员、原副局长、基建办主任、基建办副主任、基建办原主任、勤公俭学办公室出纳等人。
(一)林小朝,1961年8月出生,原系路桥区教育局局长。2006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林小朝利用职务之便,在教师调动、学生入学、工程承包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万元。2012年9月6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林小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徐一鸿,1967年5月出生,原系路桥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其利用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2012年10月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徐一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徐道林,1958年3月出生,主任科员,原系路桥区教育局副局长,其利用分管基建、计财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5万元。2012年7月27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徐道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四)童永新,1956年11月出生,原系路桥区教育局基建办主任,其利用监管全区学校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2012年11月29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童永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五)陈某,原系路桥区教育局勤公俭学办公室出纳,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人民币50万元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将其中45万元左右取出用于营利活动。2012年10月11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另外,路桥区教育局基建办主任朱某、副主任陈某,也因涉嫌基建工程中受贿被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七、瑞安市教育局原党委副书记孙裕东受贿案
孙裕东,1959年5月出生,原系瑞安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兼瑞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
2005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孙裕东利用其担任瑞安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以及分管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教师考录、调动及学生入学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万元,价值2.5万元的超市购物卡及加油卡、笔记本电脑一台、中华香烟35条。2012年10月17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孙裕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八、桐庐县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原主任方步祥受贿案
方步祥,1955年3月出生,原系桐庐县教学仪器电化教育站站长、桐庐县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2001年春节前至2008年8月,方步祥利用职务便利,在教育器材、体育器材、教学仪器采购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3118元;2003年4月至2008年7月,方步祥利用职务便利,在图书采购、体质测试仪器采购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52.6万余元,除部分上交外,将18.2万余元占有己,有。2011年12月22日,桐庐县人民法院以方步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九、丽水市莲都区老竹民族学校原校长刘文付受贿案
刘文付,1976年9月出生,原系丽水市莲都区老竹民族学校校长。
2010年至2012年间,刘文付利用职务便利,为学校食堂和超市承包商廖某提供关照,多次收受其所送现金2万元、购物卡1.1万元、提货卡1.81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91万元。2012年10月18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刘文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十、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周晖挪用公款案
周晖,1982年9月出生,原系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周晖利用担任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08电子(4)班、10汽修(1)班班主任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学生上交的学费共计人民币26.58万元挪用进行营利活动。2012年9月5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以周晖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一、杭州市某区小学教师周某醉酒驾驶案
周某,原系杭州市某区小学教师。
2011年12月31日凌晨零时十四分左右,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钱江三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钱江三桥十二通道口时,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属醉酒驾驶。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3月12日,周某被开除党籍并解聘。
中共浙江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