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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台州学院纪委办 发布时间:2012-06-04 17:27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实现对领导干部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防范、早提醒、早纠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048 号)、《中共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意见》(浙纪发〔201116 号) 和《关于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风险干预,是指对领导干部从政的不同时段和日常工作、 生活中的重要节点可能存在的、并组织认为需要引起干部本人注意的廉政风险,采取谈话提醒、书面告知、案例教育等措施,主动干预,及时予以防控和化解的一项管理教育干部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由中共台州市委任命和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廉政风险干预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干部, 因人施教、防范在先,整合资源、 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干部防范廉政风险意识, 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第五条 廉政风险干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配合,依靠干部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廉政风险干预:

(一)家庭遇有婚丧嫁娶、 乔迁、 子女上大学、 配偶子女就业等重大事宜时;

   (二)个人因投资理财等遇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时;
   (三)出国(境)考察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时;
   (四)职务提升、岗位调整时;
   (五)分管重大建设项目时;
   (六)退休或退居二线时;
   (七)考核、 考察或审计结果出现异常时;
   (八)信访举报、 投诉等反映存在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或有不良社会反映时;

   (九) 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干预的情形。
第七条 廉政风险干预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告知干预

对象涉及第六条所列情形时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 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曾经发生的相关违纪违法案例,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或改正问题的具体建议或要求等。

第八条 廉政风险干预的措施分口头提醒和书面告知两种方式, 主要包括:寄送廉政风险干预手册、廉政培训、 谈心谈话、函询、诫勉谈话、信访监督等。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 三、五项情形之一的,

一般由纪委适时实施书面告知;

(二)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六、 七、八项情形之一的,一般由纪委、 组织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实施口头提醒或书面告知。必要时,可委托单位党委( 党组) 主要领导对班子其他成员实施干预。

第九条 被干预对象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廉政风险干预措施,认真落实有关廉政风险的防范工作。对涉及本人有关问题的说明或改正措施的承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以书面形式报纪委或组织部门留存。纪委、 组织部门要跟踪督查被干预对象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对有关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问责。

第十条 纪委、 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廉政风险干预情形信息和相关法纪条规、典型案例等教育资源的收集分析, 定期研究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工作。

(一)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本单位报告, 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二)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 七、八项情形之一的, 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应在 30 天内书面报告市纪 委、市委组织部;

(三) 信访、 公安、 检察、 法院、 审计、 外事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或掌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七、八项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函告纪委和组织部门;

(四) 严格管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信息, 对违反规定泄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风险干预工作信息管理系
统。纪委、组织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认真对有关领导干部实施廉政风险干预,并如实记录实施廉政风险干预的具体情形、时间、措施及其落实、 被干预对象的反馈意见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干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党委( 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与领导干部的任免、 奖惩相挂钩。

(一) 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 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 区) 党委、 市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对其任命和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廉政风险干预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台州市纪委商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