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委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省委教育工委主体责任,是指委厅领导班子对委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对委厅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落实省委教育工委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省委教育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到省委教育工委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不断增强主体意识和担当意识,增强思想和行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五条 委厅领导班子对委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领导、组织、部署委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教育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严明党的纪律。认真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作风建设。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不断改进教育系统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加强明查暗访,对违反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四)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完善无记名票决重要干部办法。加强对拟提任干部的廉政审查把关,干部选拔任用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考察干部。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领导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
(五)维护群众利益。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教育系统纠风治乱工作,着力整治教育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强化教育业务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带生、教辅材料散滥、教师收受礼品、违规参与社会教学培训、违规招生、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问题的查纠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六)规范权力运行。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科学配置和依法规范职责权限,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七)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委厅《实施意见》,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相融合,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的发生。
(八)支持执纪办案。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省教育纪工委、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从思想上、组织上、经费上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坚决查处教育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有乱必治。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注重掌握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班子成员收到检举、控告材料,及时批转省教育纪工委或厅机关纪委处理。
(九)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齐抓共管机制,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强对委厅机关、直属单位、省属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
(十)加强党内监督。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落实好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述德、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等重要制度。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委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第六条 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是委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加强和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首位政治责任,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一)牵头抓总。认真学习传达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定期研究委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教育工作特点,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
(二)统筹协调。既对委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干部人事、宣传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和批办重点案件,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四)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五)率先垂范。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七条 委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主动研判。定期听取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检查和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
(二)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省委教育工委的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任务。
(三)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工作,细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四)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处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相关党组织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加强教育引导,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批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
(五)示范带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八条 委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是省委教育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党群工作的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承担委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工作思路谋划、工作总结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与督促、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安排、一般党纪案件查处、廉政文化建设、廉洁从政教育等。加强机关纪委建设,充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机关纪委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序、有力开展。
第九条 实行专题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召开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贯彻中央纪委、教育部、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对上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回顾,对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分析会,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及时做出部署安排。
第十条 实行责任清单制度。每年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委厅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细化成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到责任领导和处室(单位),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委厅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落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其中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话也可委托分管领导负责实施;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处室(单位)处以下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开展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重点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第十三条 实行提醒谈话制度。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发现班子成员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班子成员发现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也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
第十四条 实行专题教育制度。重视和加强委厅党风廉政宣传教育。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2次廉洁从政专题学习,学习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有关会议、文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每年带头做廉政报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定期组织机关和各直属单位的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和先进示范教育。
第十五条 实行履责报告制度。每年年初,省委教育工委以书面形式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委厅班子成员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和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报告履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针对省委、省纪委、省委巡视组需要了解和质询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省委教育工委及其班子成员及时做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实行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委厅领导班子成员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完善联系基层、学校、师生制度,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和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各方对委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正确处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重视省教育纪工委、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委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常与省教育纪工委书记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支持省教育纪工委、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省教育纪工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兼任其他职务。进一步明晰省教育纪工委与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保证其聚焦中心,突出主业,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委厅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省委教育工委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省委和省纪委报告:
(一)对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干部疏于监督管理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对曾经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对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使用“带病”干部的;
(八)对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督办、转办、建议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推诿、扯皮或拒不落实的;
(九)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
(十)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委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有以上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党纪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委厅机关、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