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奖[1995]15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奖惩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实行新工资制度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励和惩戒工作中涉及职级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奖惩,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原则上仍参照国务院1957年颁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升级奖励和降级、降职处分种类停止执行;升级不再作为单独的奖励种类使用,可作为物质奖励的形式与其他奖励种类同时并用,但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行文明确方可实施。1993年10月1日以来,受到降级、降职处分的人员,其处分种类不再变更。
二、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务(岗位)工资。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人员,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部门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的期限,一般按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两年掌握。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和职务(岗位)工资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撤职处分不得视作恢复原职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并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的方法和程序,参照浙人奖[1994]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并按新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职务。其新任职务仍在原职员等级上的,职务工资降低一档;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员等级低于原职员等级的,应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职员等级的职务工资标准,然后再降低一档职务工资。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安排不述职临时工作,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其本人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指工资构成中按比例核定的活的部分)的60%计发。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不发,其他各种补贴继续发给。
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管理人员按至少降低两级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重新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察看期满后仍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职务工资降低一档。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重新确定。
五、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按至少降低两级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应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其职务工资按新聘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
工作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期满后予以开除或辞退。
六、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下属单位)安排不述职临时工作的,按其原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指工资构成中按比例核定的活的部分)的50%标准发给生活费。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不发,其他各种补贴继续发给。
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水平低定两档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收回的,应低于原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聘。其工资按重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在管制、判刑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或辞退。
七、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等级)工资已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工资档次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或低定职务工资档次的,不得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确定(聘任)的职务保留标准执行。
八、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的奖惩参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九、本处理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199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