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在上级纪委省监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浙江省关于推进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纪发〔2019〕4号)明确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一、日常监督职责
1.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推进“清廉校园”建设,监督检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
2.监督检查学校领导班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3.监督检查学校领导班子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了解掌握高校政治生态建设总体状况,定期进行分析研判。
4.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我省“36条办法”情况,坚持从严正风肃纪,驰而不息纠正“四风”。
5.推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向学校党委通报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6.负责学校纪检监察室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7.完成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
二、纪检职责
1.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对本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2.按照管理权限立案审查学校所属党员的违犯党纪案件。
3.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本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4.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学校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5.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纪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三个为主”要求,把管党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
6.协助配合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三、监察职责
1.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本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校除领导班子以外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3.对本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相关报批和移交工作。
4.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高校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5.根据监督、调查、处置情况,提出监察建议。